政策法规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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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9-19 | 阅读次数: 次

京卫指导﹝2016﹞7

 

各区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精神,引导群众有计划负责任地安排生育,准确把握出生人口变动态势,更有效地提供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服务,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现就本市办理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拟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依法享受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

二、办理方式

 1.网上登记

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生育登记。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办理生育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也可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乡镇(街道)服务窗口打印。

    2.现场登记

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办理生育登记。子女已出生补办生育登记的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办理生育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生育登记的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领取,也可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

三、特殊人群办理规定

(一)涉外涉侨涉港澳台和出国留学人员

涉外涉侨涉港澳台和出国留学人员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办理生育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参照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人员的规定办理。

(二)在校大学生

在校大学生包括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和档案在学校保留三年的村官,不包括毕业后户口滞留在校超过两年的人员和民办高校的在校学生。

在校大学生在乡镇(街道)办理生育登记。夫妻均为在校大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夫妻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在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夫妻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常住户口(或外省市非高校集体户),在外省市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参照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夫妻现场办理生育登记的相关规定。

(三)现役女军人(含武装警察部队)

    本通知中的现役女军人为驻京现役女军官、女士官。

现役女军人在乡镇(街道)办理生育登记。夫妻双方均为驻京现役军人或男方为外省市常住户口的,在女方所属部队本市驻地乡镇(街道)办理;现役女军人配偶为本市常住户口的(大学生集体户口、驻京办事处工作户口除外),应在男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参照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夫妻现场办理生育登记的相关规定。

    四、生育服务

各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主动宣传本市育龄群众享有的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服务内容,引导生育登记对象到相应机构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和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办理生育保险、住院分娩补助等事项。加强生育登记与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妇建档、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等个案信息的共享,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3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