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

关于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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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2-05-09 | 阅读次数: 次
 
一、问:学生儿童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工读学校和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的在册学生。
(二)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参保缴费当年831日前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
(三)本市学校开设的新疆班、西藏班以及北京西藏中学就读的学生。
(四)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子女,符合参保条件的。
(五)符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学生。
 二、问: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是多少及交费方式?
(一)每人每年(学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
(二)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参保人员,于每年71日至930日持本人的户口簿,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办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于每年61日至831日由其家长持参保人员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三、问:特殊人群在缴费方面能享受哪些待遇,要出示哪些证明材料?
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学生、儿童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注:在参保范围内的学生、儿童)。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除持本人户口簿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关证件:
(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学生儿童,在享受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四、问:参保后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以每年91日至次年831日为大病医疗保险年度。从缴费当年的9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五、问:如果未及时办理缴费能补办吗?
参保人员超过办理参保缴费期限的,不再办理当学年的参保缴费手续。
 六、问:学生儿童报销的范围是什么?
参保人员发生以下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一)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以下简称“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四)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七、问: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住院除外;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八、问:参保人员的保障标准是多少?
(一)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
(二)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其中: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7万元。
 九、问:参保后的医疗报销范围是哪些?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主要支付住院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7日内死亡的医疗费用。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

 十、问:结算周期如何计算:
(一)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的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
(二)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按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当年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的,自审批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三)参保人员患精神病需要长期住院治疗的,自因精神病住院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四)连续缴纳次学年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本次结算期内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年度分别计算。8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当学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9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次学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按当学年和次学年分别计算。
(五)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一个起付标准,次学年再次住院或进入下一个结算期的,按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
(六)未连续缴纳次学年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当学年831日前的医疗费用,不再支付次学年9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

十一、如何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一)参保人员除在本人选择的3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专科、中医医院直接就医外,还可直接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A类医院就医。
(二)参保人员需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可于每年71日至930日、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可于每年61日至831日办理变更手续。

十二、就诊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参保人员患病时须持本人《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所持的就医手册进行查验。
(二) 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三)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治疗的,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经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转院手续。
(四)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如使用个人应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的,需经本人或家属同意。

十三、急诊抢救费用及特殊病种门诊的费用如何报销?
(一)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及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住院或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家长现金垫付,结算时持相关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二)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持诊断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在确定的本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十四、参保人员患门诊特殊病种需连续治疗的如何办理?
参保人员患门诊特殊病种需连续治疗的,可于每年61日至731日到学校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十五、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前已住院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如何办理?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前已住院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将参保前的医疗费用结清,参保后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十六、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自20079月1日起实施。